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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林诉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03-1、703-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9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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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玉宇正阳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邵林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03-1、703-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03-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工资2562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20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8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03-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2660.8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和集中供热补助1225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配合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四、驳回申请人第七项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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