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新航诉天津市景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4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景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新航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4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4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0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76000元;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76元;四、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4元;五、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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